商標被侵權訴至法院 “永和豆?jié){”獲賠5萬元【中聯(lián)智產】
中聯(lián)導讀:因在店招上使用“橋頭永和豆?jié){”名稱且其中的“永和豆?jié){”字樣在門頭招牌中居于顯著位置,真正的“永和豆?jié){”將其訴至法院,指控其構成商標侵權。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對該起商標權侵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蔡某賠償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奇公司)經濟損失(包括為制止侵權發(fā)生的合理開支)5萬元。
弘奇公司訴稱,2014年,其從永和食品(中國)有限公司處獲得第9862735號、第4033258號、第5344572號商標獨占使用權,使用期限截至2024年2月27日。弘奇公司為永和豆?jié){國際連鎖餐飲企業(yè),以品牌授權方式發(fā)展加盟商和區(qū)域代理商進行特許經營。蔡某系啟東市永禾餐館的實際經營人,其經營的“橋頭永和豆?jié){”店位于啟東市匯龍鎮(zhèn)繁華地帶,其未經授權在門頭招牌、餐具上突出使用“永和豆?jié){”標識,并在“餓了么”“美團”網站上以外賣形式進行銷售,使得消費者誤認為其提供的餐飲服務與弘奇公司具有特定的關系,產生服務來源方面的混淆,構成商標侵權。
蔡某辯稱,其本人不再經營永禾餐館,且經營期間使用的店招是“橋頭永和豆?jié){”,與弘奇公司的注冊商標有根本性的區(qū)別,不會誤導消費者。“餓了么”“美團”上的廣告系網站自行制作,其本人并不清楚網站制作的廣告頁面是否存在侵權。
2018年1月3日,弘奇公司向南通市崇川區(qū)公證處申請公證,要求對永禾餐館的侵權行為進行取證及證據(jù)保全。公證人員隨弘奇公司的委托人于2018年1月3日下午來到位于啟東市匯龍鎮(zhèn)公園中路一標有“橋頭永和豆?jié){24小時營業(yè)”字樣的門店前,由公證人員進行拍照取證。取證照片顯示,永禾餐館在門頭、櫥窗等處突出使用了“永和豆?jié){”字樣。
2018年4月26日,弘奇公司申請對“餓了么”“美團”網頁上的侵權行為進行取證和證據(jù)保全。經公證的網頁頁面截圖顯示,在“餓了么”“美團”等網絡平臺上,永禾餐館以“橋頭永和豆?jié){”的名稱、含有“永和豆?jié){”字樣的圖片進行對外宣傳。
啟東法院還查明,永禾餐館于2015年10月22日核準開業(yè),2018年6月4日注銷。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標注冊人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保護。弘奇公司系經第9862735號、第4033258號、第534457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授權的獨占使用權人,有權向侵犯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他人主張權利。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永禾餐館在其店鋪門頭招牌上雖使用了“橋頭永和豆?jié){”字樣,但“永和豆?jié){”在門頭招牌中居于顯著位置,“橋頭”的字體不僅小且與其他圖案結合位于招牌的左側,上述對于“永和豆?jié){”標識的使用行為會使相關公眾在接觸其店鋪時,首先觀察到的是“永和豆?jié){”標識,由此產生對該標識足夠的注意力,很容易忽略字體較小的“橋頭”字樣,誤以為“永和豆?jié){”或“永和”標識為該店鋪的注冊商標,從而產生該店鋪的餐飲服務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飲服務來源相同的混淆。因此,可以認定永禾餐館商標性使用了“永和豆?jié){”文字。
由于對于注冊商標而言,僅僅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顏色并不影響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認定,所以,蔡某關于其使用的“永和豆?jié){”文字、圖片與涉案商標中的“永和豆?jié){”在字體與顏色方面存在不同,兩者并不相同或近似的抗辯意見,未被法院采納。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永禾餐館在“餓了么”“美團”上使用顯著突出 “永和豆?jié){”字樣及圖案的文字、圖片進行廣告宣傳也構成商標侵權。永禾餐館已經實際停止經營,對弘奇公司要求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請,法院未予支持,但蔡某作為永禾餐館的經營者,被判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由于弘奇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具體損失,也未能提供永禾餐館侵權獲利方面的證據(jù),且在庭審中明確主張適用法定賠償,啟東法院綜合考慮永禾餐館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經營的規(guī)模、時間、經營場所的位置、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及區(qū)域經濟差異等因素,結合弘奇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費用、實際委托律師等合理支出,酌情確定上述賠償金額。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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